广东海建公司与某报社记者站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编号:2004001
经办律师:姚惠娟 吴建平
办理时间:2003
案件类别:经济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诉前情况:

     本案中,原告广东海建公司向被告某报社记者站支付的180万元保证金中的120万元保证金是通过某影视公司(已注销)转付的,而且被告负责人王某(诉讼时找寻不见)同时是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导致被告是否收到转付款的事实难以确定。同时,被告所归还的30万元融资保证金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原告收款后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该收据上也注明了收到保证金后被告欠原告保证金的数额(包括所转付资金),但收据上并无被告交款人的签字。因此,被告收到融资保证金的总额、还款时间、金额以及诉讼时效均需要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多名律师建议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原告对于本案的结果亦缺乏信心。俩代理人在分析案情后,认为在记者站负责人找寻不见的情况下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很大风险,更何况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便被告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也不能免除被告返还保证金的民事责任。因此,他们力排众议,合理利用证据规则,采取逆向思维的方式,使被告主动向法庭提交了收款收据,并安排找寻不见的王某出庭作证,最终使法庭查明了事实真相。原告胜诉。
 
 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16日,广东海建公司与北京某报社下属广东记者站(以下简称“报社记者站”)负责人王某签订《代理融资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报社记者站在1999年12月10日前为海建公司融资100万美元;海建公司向报社记者站提供融资保证金180万元,如融资不成则退回。协议签订前的1999年12月26日,海建公司已借给由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影视公司12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报社记者站口头表示将此借款作为部分融资保证金,海建公司又支付60万元现金完成了向报社记者站支付180万元保证金义务。报社记者站未完成融资,仅退还了30万元保证金之后便无有下文。海建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报社记者站返还180万保证金。
 
 代理意见: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存在着很多对海建公司不利的因素:首先海建公司付给影视公司的120万元作为保证金的事实的证据,一是在2002年元月起,王某代表报社记者站归还30万元时海建公司陆续开写的6张收据存根,这些收据存根均注明包括120万元在内的欠款数额,但均无报社记者站与王某的签字,二是王某与海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归还180万元保证金的谈话的录音磁带。问题是:一则,这些证据不能表明已经归还的30万元是否来源于报社记者站,而记者站又因报社更名被撤销,王某亦找寻不见,所以无法质证确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而这些证据如果得不到认定,那么诉讼时效也就因无法中断而超过法定期间。二则,王某既是报社记者站负责人同时又是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竞合,不能肯定王某的行为就代表报社记者站。在此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海建公司的请求,而是认定这120万元是影视公司借款,因为这笔资金本身就是在协议达成之前海建公司给影视公司的借款。经过反复思考之后,两代理人认为,影视公司在归还借款时已经注销,30万元当是报社记者站所还,那么还款收据应当在报社记者站留存作账。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报社记者站如果对海建公司承认的还款数额有异议,则必须举证支持其观点。因此,他们便以报社记者站仅归还10万元为事实起诉,也只提交了10万元还款收据存根作为证据。诉讼开始后,报社记者站为了证明其已退还了30万元保证金,不但出示了全部收据,还将王某带到法庭作证,也能够使法庭对录音磁带内容得以质证确认,从而使本案诉讼时效已经中断的事实不言自明,无可辩驳地固定了120万元借款已转作保证金的事实。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报社记者站收取海建公司融资佣金的数额,除直接收取的60万元外,海建公司汇至影视公司的120万元,通过谈话录音和王某签认的收款收据,能够认定报社记者站已确认将120万元转为融资保证金,故判决报社返还海建公司剩余保证金150万元。宣判后北京报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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