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老总石书明被控贪污犯罪案
案件编号:2001018
承办律师:吴建平 张彦
办理时间:2001-2002
案件类别:刑事
被告人:石书明
涉嫌罪名:贪污
诉前情况:
本案被告人石书明原为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年初,被告人石书名代表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代表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中国知识经济科教研究所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中国知识经济科教研究所为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提供服务,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0万元顾问费,1998年2月4日至3月2日,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协议支付了上述费用。该协议书倒签时间为1995年2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获得举报线索后,于2001年1月9日,将案件交由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01年3月29日,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犯罪,对石书明立案侦查,3月31日刑事拘留,4月13日决定逮捕。后本案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
案情简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2年3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书明于1998年初,利用担任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编造中国邮政航空公司筹备处与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中国知识经济科教研究所有合作关系,须支付顾问费的事实,采用倒签协议的方式,签订虚假合作协议书,骗取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法严惩。
辩护意见: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会见中,被告人辩称,协议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他没有骗取单位的一分钱,也不是为了一己私利。在查阅了大量案卷,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后,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书明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系漏证定案。被告人并不曾将100万元中的一分钱装入个人腰包,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将来有占有的企图,也就是说,被告人不仅没有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且没有占有的故意;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系中国邮政航空公司领导集体决定,并非被告人利用职务的个人行为 ;被告人与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中国知识经济科教研究所负责人李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非虚假合作协议,该研究所的相关工作人员确曾为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做了工作;关于倒签协议的问题,其目的并不是要骗取公共财物,而是对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中国知识经济科教研究所前期工作成绩的追认。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除对辩护人认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是经集体研究决定,并非被告人石书明利用职权的个人行为和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中国知识经济科教研究所的相关工作人员曾为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做了工作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外,其他辩护意见均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石书明身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为谋取私利,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