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吉 人
合 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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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1960年毕业于沈阳冶金专科学校
——1981年取得工程师职称
——1985年取得律师资格
——1988年毕业于北京市业余法律大学
——1990年毕业于北京人文函授大学
——1992年取得高级(法律)经济师职称
——1998年取得国家免试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执业经历
——1960-1985年,在冶金部系统、北京市二轻局、冶金局等单位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曾任技术员、工程师、主任、科长、副厂长等职。 1985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工作。曾多年担任北京市有色金属总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及其他数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避免和挽回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有力的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被《北京市工业年鉴》誉为“企业合法权益卫士”。执业二十年来,成功的承办过数百起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如:北京市首起中外合资企业(原国务院陈副总理主持的“南南合作”的第一个项目——北京铜管厂)的破产案件,及其他数家大中型企业的破产案件;又如:原唐山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王××被指控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三大罪名的无罪释放案,及河北安国、辽宁锦州等地的所谓自杀死亡,实为刑讯逼供致死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还如:运用逻辑推理,推翻了“挤压致死”结论的交通事故案,及论证翁婿住房承租权纠纷的伪证案,以及征得海事法院同意正确处理了船舶买卖的三角纠纷案等等,均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目前仍在代理一起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连续提案监督的8年尚未最终审结的真假购销合同纠纷案
——专业文章:在《学习与研究》、《中国经营报》、《北京工商管理》等报刊上发表过十数篇专业文章,其中有的获优秀文章奖,有的被编入《企业法律顾问理论与实践》一书中。
荣誉奖励
——1992年获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1995年获北京市“二五普法”先进个人
——1997年被《北京工业年鉴》誉为“企业合法权益的卫士”
专业特长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管理、项目开发、引资、融资等法律事务及企业破产清算
——民事代理、海事代理、刑事辩护和代理
——善于应用逻辑推理处理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