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途径合法,国家税收优惠——警惕不法分子钻空子

张颖律师

    几天来,全国人民心系灾区,众志成城抗灾救灾,全国各地掀起了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活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在支援灾区献爱心的同时,我提醒各位同胞,支援灾区的捐款法律有税收优惠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允许扣除,但是捐赠的手续、途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更应该警惕极个别的不法分子乘机敛财。

    以下内容摘自本人所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十三节  “税前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计算及避税筹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教育事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我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捐赠在纳税前允许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在法定的费用扣除后再扣除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剩余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捐赠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个人直接捐赠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质的、有接受捐赠和转赠资格的社会团体。目前我国适格的社会团体主要有: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组织。

    (三)允许扣除的数额以接受捐赠的机构不同而不同一种是可以全额扣除一种是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哪些机构有接受捐赠的资格,哪些机构接收的捐赠捐赠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需要查找文件。

    我在这里将允许全额扣除的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列举如下: 

    一、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税

    二、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三、乡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四、通过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的捐赠

    五、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六、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八、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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